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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明福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福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02刑初39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明福,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宁德市蕉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公刑诉(2017)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福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明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6日9时42分许,被告人陈明福驾驶闽J×××××小型轿车从福州前往宁德,被害人陈某1、游某同车随行。被告人陈明福因车辆超速行驶、操作不当,而碰撞右侧波形护栏冲出高速公路,造成被害人陈某1当场死亡,被害人游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陈明福请求他人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被告人陈明福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同年5月21日、5月27日,被告人陈明福分别赔偿被害人游某、陈某1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66万元(币种,下同),均取得被害方的谅解。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明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明福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明福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6日9时42分许,被告人陈明福驾驶闽J×××××小型轿车沿沈海高速公路从福州前往宁德,被害人陈某1、游某同车随行。车辆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B道1995KM+450M处,因车辆超速行驶,被告人陈明福操作不当,而碰撞右侧波形护栏冲出高速公路,造成被害人陈某1当场死亡,被害人游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陈明福请求他人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告人陈明福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陈某1符合因交通事故致急性闭合性脑损伤、颅骨骨折、脑出血死亡。同年5月21日,被告人陈明福赔偿被害人游某经济损失3000元,取得被害人游某的谅解。同年5月27日至7月10日,被告人陈明福先后三次计赔偿被害人陈某1近亲属经济损失66万元,取得被害人陈某1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明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游某的陈述,证人陈某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交通事故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车辆鉴定意见书,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书,闽J×××××小型轿车行车记录仪拍摄的视频、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宁德市医院疾病证明书,福建省公���厅交通警察总队宁德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明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福驾驶机动车辆超过规定时速且操作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明福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均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明福具有悔罪表现,实施社区矫正条件已基本具备,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明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丽霞人民陪审员  林 雯人民陪审员  石晓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雪附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