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执字第004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水彬、熊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水彬,熊利,XXX,何丹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执字第0046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水彬,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申请执行人熊利,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XXX,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被执行人何丹宇(已死亡),女,申请执行人陈水彬、熊利与被执行人XXX、何丹宇生命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XXX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陈水彬、熊利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水彬、熊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尹 勇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春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