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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姜明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明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3刑初320号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明林,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蚌埠市龙子湖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刑诉〔2017〕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明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海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明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2月8日,被告人姜明林在本市绿地国际花都小区东南角的华运超市门外停车位处盗窃了1辆神州千里马牌三轮电瓶车。经蚌埠市发改委价格监审认定局鉴定,该被盗车辆在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492元。2、2009年5月7日,被告人姜明林在本市汤和墓北门口附近的小树林内盗窃了1辆橘色邦德牌两轮电瓶车。经蚌埠市发改委价格监审认定局鉴定,该被盗车辆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87元。3、2011年11月5日,被告人姜明林在本市湖光小区内盗窃了1辆黑色嘉陵牌两轮摩托车。经蚌埠市发改委价格监审认定局鉴定,该被盗车辆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153元。4、2015年6月1日,被告人姜明林在我市龙湖东公园内盗窃了1辆黑色雅迪牌两轮电瓶车。经蚌埠市发改委价格监审认定局鉴定,该被盗车辆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725元。5、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姜明林在本市龙湖东公园内盗窃了1辆蓝色台铃牌两轮电瓶车。经蚌埠市发改委价格监审认定局鉴定,该被盗车辆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920元。6、2016年10月2日,被告人姜明林在本市龙湖东公园内盗窃了1辆蓝色雅迪牌两轮电瓶车。经蚌埠市发改委价格监审认定局鉴定,该被盗车辆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875元。7、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姜明林在本市龙湖东公园内盗窃了1辆蓝色新日牌两轮电瓶车。经蚌埠市发改委价格监审认定局鉴定,该被盗车辆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127元。8、2016午10月8日,被告人姜明林在本市龙湖东公园内盗窃了1辆绿色台隆牌两轮电瓶车。经蚌埠市发改委价格监审认定局鉴定,该被盗车辆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10元。9、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姜明林在本市汤和墓盗窃了1辆灰色邦妮牌两轮电瓶车。经蚌埠市发改委价格监审认定局鉴定,该被盗车辆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954元。10、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姜明林在本市高铁站北新苗圃工地内盗窃了1部JD018系列的柴油机。经蚌埠市发改委价格监审认定局鉴定,该被盗柴油机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328元。11、2017年3月6日,被告人姜明林在本市龙湖春天售楼部和顺大厦工地盗窃了6袋海螺牌水泥,水泥每袋购价15元,共计90元。以上涉案物品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总计为人民币15661元。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发还赃物照片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明林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姜明林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8日,被告人姜明林在本市绿地国际花都小区东南角的华运超市门外停车位处盗窃了1辆神州千里马牌三轮电瓶车。经蚌埠市发改委价格监审认定局鉴定,该被盗车辆在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492元。2、2009年5月7日,被告人姜明林在本市汤和墓北门口附近的小树林内盗窃了1辆橘色邦德牌两轮电瓶车。经蚌埠市发改委价格监审认定局鉴定,该被盗车辆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87元。3、2011年11月5日,被告人姜明林在本市湖光小区内盗窃了1辆黑色嘉陵牌两轮摩托车。经蚌埠市发改委价格监审认定局鉴定,该被盗车辆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153元。4、2015年6月1日,被告人姜明林在我市龙湖东公园内盗窃了1辆黑色雅迪牌两轮电瓶车。经蚌埠市发改委价格监审认定局鉴定,该被盗车辆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725元。5、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姜明林在本市龙湖东公园内盗窃了1辆蓝色台铃牌两轮电瓶车。经蚌埠市发改委价格监审认定局鉴定,该被盗车辆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920元。6、2016年10月2日,被告人姜明林在本市龙湖东公园内盗窃了1辆蓝色雅迪牌两轮电瓶车。经蚌埠市发改委价格监审认定局鉴定,该被盗车辆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875元。7、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姜明林在本市龙湖东公园内盗窃了1辆蓝色新日牌两轮电瓶车。经蚌埠市发改委价格监审认定局鉴定,该被盗车辆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127元。8、2016午10月8日,被告人姜明林在本市龙湖东公园内盗窃了1辆绿色台隆牌两轮电瓶车。经蚌埠市发改委价格监审认定局鉴定,该被盗车辆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10元。9、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姜明林在本市汤和墓盗窃了1辆灰色邦妮牌两轮电瓶车。经蚌埠市发改委价格监审认定局鉴定,该被盗车辆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954元。10、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姜明林在本市高铁站北新苗圃工地内盗窃了1部JD018系列的柴油机。经蚌埠市发改委价格监审认定局鉴定,该被盗柴油机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328元。11、2017年3月6日,被告人姜明林在本市龙湖春天售楼部和顺大厦工地盗窃了6袋海螺牌水泥,水泥每袋购价15元,共计90元。以上涉案物品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总计为人民币15661元。案发后,赃物全部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明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车行销售出库单、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购买凭证、入所健康体检表,发还赃物照片,视听资料,鉴定聘请书、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杨某、蒋某、宋某、钱某、倪某、李某、金某、郁某、梁某、田某、王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明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明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柳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