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董思远危险驾驶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思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刑初16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思远,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红旗街。2017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3日被肇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0日被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27日被肇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诉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思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树柳、吴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思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董思远醉酒驾驶一辆白色本田轿车(黑E9F3**)沿肇源县广场西北角路口行驶,被肇源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经乙醇含量检测董思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思远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工作说明、照片、鉴定文书、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董思远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宋某某的证言,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思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董思远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思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焦 健人民陪审员 孔文秀人民陪审员 刘佰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智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