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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7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翟广占、河南天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广占,河南天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76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翟广占,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天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竹林镇张沟村。上诉人翟广占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天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1民初6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翟广占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翟广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成 锴审判员 张永军审判员 李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利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