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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36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与李亮、姜瑞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李亮,姜瑞芬,姜允芹,伊翠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3691号之二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42号。主要负责人:杜志刚,行长。被告:李亮,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姜瑞芬,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姜允芹,男,1951年4月16日出生,住淄博市桓台县。被告:伊翠连,女,1952年1月16日出生,住淄博市桓台县。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与被告李亮、姜瑞芬、姜允芹、伊翠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378元,减半收取计3689元,由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负担;申请费2670元,由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负担。审判员  国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路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