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卓尔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南精正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卓尔电气有限公司,湖南精正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保188号申请人湖南卓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被申请人湖南精正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302民初239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申请人湖南卓尔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南精正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7年8月17日申请人湖南卓尔电气有限公司提交保全申请书,同日立案,现本院决定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精正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634.0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廖继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廖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