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4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温某某申请执行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某某,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4执119号申请执行人温某某,男。被执行人谷某某,男。本院受理温某某申请执行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陕0124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11000元及利息、诉讼费75元、申请执行费66元。被执行人谷某某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其车辆予已查封。经查询,被执行人谷某某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24执11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XX军审 判 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高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柳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