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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59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遂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秋琼、岳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秋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59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遂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表人:黄伟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秋琼,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关于申请执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黄秋琼在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931.51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秋琼在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19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 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