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159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遂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秋琼、岳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秋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59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遂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表人:黄伟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秋琼,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关于申请执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黄秋琼在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931.51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秋琼在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19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 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