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惠录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301刑初306号公诉机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惠录,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于甘肃省宕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宕昌县,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3日被昌吉市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昌吉市院公刑诉〔2017〕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惠录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姚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惠录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惠录在昌吉市北外环路湖北宜化小区19号楼工地,趁被害人周某干活期间,将周某衣服内的一部金色金立牌M6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654元。被告人王惠录于当日被民警抓获,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金立M6型手机的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王惠录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周某陈述、报案材料,证人杨某、杜某证言,昌吉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及鉴定聘请书、鉴定资质、鉴定人员资质、鉴定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照片,被害人周某、证人杨某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6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坦白,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被盗的手机被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惠录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惠录的刑期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毛立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莉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