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4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武柏岭与沈阳市沈河区万事兴大年初一饭店、陈学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柏岭,沈阳市沈河区万事兴大年初一饭店,陈学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975号原告:武柏岭。被告:沈阳市沈河区万事兴大年初一饭店,住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51号。法定代表人:陈学成,系该店店长。被告:陈学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柏岭与被告沈阳市沈河区万事兴大年初一饭店、陈学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柏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武柏岭负担。审 判 长 陈 明代理审判员 姜 岳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 员代 明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