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付桂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桂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797号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付桂莲,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宁安市。本院(2016)黑1084民初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告付桂莲于2016年7月31日给付原告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付桂莲于2016年9月30日给付原告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剩余借款本金440000元,利息91337.71元,合计531337.71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月5日),2016年1月5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9613元减半收取,即4806.50元由被告付桂莲负担。逾期被告付桂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付桂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付桂莲在中国农业银行宁安市支行东京城分理处,账号62284802084231774号账户内的存款3768元,扣划到宁安市人民法院诉讼专户内。二、扣划被执行人付桂莲在中国农业银行宁安市支行东京城盛华分理处,账号622848196280571号账户内的存款175153元,扣划到宁安市人民法院诉讼专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林审判员 姜宏远审判员 牛传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