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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3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遂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戴建生、戴建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建生,戴建品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3256号原告:遂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法定代表人:黄伟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双凤,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建生,男,汉族,1977年11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戴建品,男,汉族,1983年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本案在审理原告遂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戴建生、戴建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自愿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遂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庭前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遂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小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