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文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军,徐泽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军。被执行人徐泽正。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张文军申请执行徐泽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鄂0704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泽正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文军案款159225元、承担执行费3484.5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泽正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且申请执行人张文军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徐泽正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704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李跃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