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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5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解某某诉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孙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5974号原告解某某,男性,汉族。被告孙某,男性,汉族。本院在审理解某某与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原告解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佩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