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5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解某某诉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孙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5974号原告解某某,男性,汉族。被告孙某,男性,汉族。本院在审理解某某与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原告解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佩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