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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7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曾庆斗与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斗,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7361号原告曾庆斗,男,汉族,1987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T753N。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号中储粮大厦*单元**层。原告曾庆斗与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向原告曾庆斗送达了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诉讼费525元,逾期不缴,按自动撤诉处理。截至2017年8月18日,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曾庆斗始终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