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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申请人张瑞、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张瑞,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保172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任莉,行长。被申请人张瑞,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茂琪,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申请人张瑞、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瑞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五路以南融侨·曲江观邸第6幢2单元10层21002号房屋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了(2017)陕0103民初291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瑞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五路以南融侨·曲江观邸第6幢2单元10层21002号房产(合同登记号:Y12037469预售许可证号:2011130)。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