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3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3161苏铁明与薛建洲、无锡市国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铁明,薛建洲,无锡市国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3161号申请执行人:苏铁明,男,1966年9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海群,苏州市吴中区木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江,苏州市吴中区木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薛建洲,男,198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执行人:无锡市国顺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675369-1,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312国道红星段。法定代表人:陈祥福。申请执行人苏铁明与被执行人薛建洲、无锡市国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4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薛建洲、无锡市国顺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薛建洲、无锡市国顺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32.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