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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执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XX、汪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汪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1517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汪丽萍,女,汉族,1967年7月25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汪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02民初3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鄂1202民初3201号民事调解书中尚未履行的378875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熊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