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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5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蒋莜超、徐靖峰与葛爱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莜超,徐靖峰,葛爱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5364号原告:蒋莜超,女,1973年5月1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告:徐靖峰,男,1972年9月2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莜超(系徐靖峰妻子),女,1973年5月1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葛爱国,男,1973年11月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莜超、徐靖峰与被告葛爱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两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莜超、徐靖峰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管晨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