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郭庆斌、宋聚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斌,宋聚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郭庆斌,男,1978年11月03日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宋聚朝,男,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成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庆斌与被执行人宋聚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涉案案款已全部交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连领审判员 庞宗景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