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磊与徐杭森、沈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磊,徐杭森,沈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2501号原告郭磊,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徐杭森,男,199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沈力,男,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磊诉被告徐杭森、沈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郭磊负担。审判员 俞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管毅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