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盛运科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盛运科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忠东,高恒,张忠民,杨宗伟,黄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404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胜利油田盛运科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营市西四路265号。法定代表人:杨静波被执行人张忠东,男,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被执行人高恒,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忠民,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杨宗伟,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美兰,女,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胜利油田盛运科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忠东、高恒、张忠民、杨宗伟、黄美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90882.40元(利息计算至2009年8月30日)及自2009年8月31日至被告归还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3‰计算)。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扣划被执行人高恒、张忠民、杨宗伟、黄美兰银行存款157500元后被执行人名下未再发现可供执行可供执行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查封被执行人杨宗伟名下房屋两套,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将其房屋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将被执行人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425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