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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行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广瑞、哈尔滨市呼兰区许卜乡人民政府乡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郑广瑞,哈尔滨市呼兰区许卜乡人民政府,哈尔滨市呼兰区许卜乡郎卜村村民委员会,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行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郑广瑞,男,1952年7月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许卜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许卜乡。法定代表人:林佳荣,该乡乡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许卜乡郎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许卜乡郎卜村。法定代表人:尹连胜,该村村长。一审被告:张建国,男,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再审申请人郑广瑞因与被申请人呼兰区许卜乡政府、呼兰区许卜乡政府郎卜村村民委会作为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1行初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广瑞申请再审称,1991年郑广瑞在哈尔滨市呼兰区许卜乡郎卜村王合屯分得530.4平方米宅基地,但哈尔滨市呼兰区许卜乡王合村村民委员会却以郑广瑞欠提留款为由,强行将郑广瑞的房屋及宅基地转卖给张建国,严重侵犯了郑广瑞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哈尔滨市呼兰区许卜乡政府、哈尔滨市呼兰区许卜乡政府郎卜村村民委员会及张建国承担赔偿责任,返还非法没收转卖的房屋和宅基地。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郑广瑞提供的行政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未发现呼兰区许卜乡政府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受理的行政案件范围,依法不予受理,原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郑广瑞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广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 皓审 判 员  李子青审 判 员  吴启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 洋书 记 员  杜欣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