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祖博与丽水市豪胜冷食有限公司、丽水市豪胜冷食有限公司碧湖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祖博,丽水市豪胜冷食有限公司,丽水市豪胜冷食有限公司碧湖分公司,瑞安市顺达冷冻厂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412号原告:陈祖博,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丽水市豪胜冷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天宁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X09910780J。法定代表人:王伟豪,总经理。被告:丽水市豪胜冷食有限公司碧湖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碧云街8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8J8337M。法定代表人:王伟豪,总经理。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涂勇妙,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顺达冷冻厂,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十八家工业区光明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30928046T。法定代表人:薛海滨。原告陈祖博与被告丽水市豪胜冷食有限公司、丽水市豪胜冷食有限公司碧湖分公司、瑞安市顺达冷冻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陈祖博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祖博申请撤回对被告丽水市豪胜冷食有限公司、丽水市豪胜冷食有限公司碧湖分公司、瑞安市顺达冷冻厂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祖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陈祖博负担。审 判 长 章禾舟审 判 员 曹新新人民陪审员 应志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恩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