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7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平胜与被执行人刘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胜,刘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7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平胜,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青杨街X号内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秉林,山东舜翔(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兴龙,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开发区金域河畔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平胜与被执行人刘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兴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兴龙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兴龙名下有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域河畔XX号楼X号内X号房屋(权利证号:XXXX;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一套。2017年6月21日,本院作出(2017)鲁0691执72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兴龙名下的上述房屋。在本院已立案执行的(2017)鲁0691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贺可兵与被执行人刘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贺可兵对被执行人刘兴龙名下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域河畔XX号楼X号内X号房屋(权利证号:XXXX;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享有抵押债权15000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王平胜同意(2017)鲁0691执字第613号案启动对被执行人刘兴龙名下房屋的拍卖程序。经查,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刘 凯审判员 徐功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梦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