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执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桂上云、陈小兰与衡阳萬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上云,陈小兰,衡阳萬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6执1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桂上云,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申请执行人陈小兰,女,195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衡阳萬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学院路75号。法定代表人柳现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上云、陈小兰与被执行人衡阳萬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6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衡阳萬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桂上云、陈小兰借款本息等2626180元(其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3月14日起暂算至2017年5月5日止,按年利率24%再加上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合并计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衡阳萬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由于本院对被执行人衡阳萬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已由本院查封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红湘街道联合三组土地一宗一时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桂上云、陈小兰在本案中享有的债权暂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乔永强审判员 李林民审判员 张海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敏校对人:魏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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