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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陈玉珠与陈玉鸳、黄晓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珠,陈玉鸳,黄晓玥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2893号原告:陈玉珠,女,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粦(与原告系父女关系),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健,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玉鸳,女,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黄晓玥,女,1998年10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陈玉珠与被告陈玉鸳、黄晓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陈玉珠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玉珠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玉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玉珠负担。审 判 长  林永洲人民陪审员  林金玉人民陪审员  杨美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孔芷莹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