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石磊与李海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磊,李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705号申请人石磊,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李海洋,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本院在执行石磊与被执行人李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石磊终结(2017)黑8102执7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汉生人民陪审员 徐丽霞人民陪审员 陈文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鹏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