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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石磊与李海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磊,李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705号申请人石磊,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李海洋,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本院在执行石磊与被执行人李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石磊终结(2017)黑8102执7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汉生人民陪审员  徐丽霞人民陪审员  陈文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鹏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