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执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武汉长诚宜城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长诚宜城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袁正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长诚宜城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富豪花园小区C栋1单元4层2室。被执行人袁正春,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临江村塘门口**号,身份证号:4207001962********。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长诚宜城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正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3民初7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但被执行人袁正春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武汉长诚宜城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正春给付货款55100元。被执行人袁正春应承担诉讼费648元、执行费727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袁正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承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2017年3月25日、2017年7月7日、2017年8月1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袁正春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开户账号,但余额不足。经调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袁正春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3、经调查被执行人袁正春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3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袁正春所有的鄂G71J**和鄂G210**小轿车共两辆。4、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袁正春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将被执行人袁正春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7、被执行人袁正春于2017年8月2日履行17000元。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袁正春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武汉长诚宜城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亚非审判员 姜大良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