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2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炳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炳国,王隐洲,褚利民,杨江海,王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887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炳国,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茶坡村村民,现住址。被执行人王隐洲,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茶坡村村民,住。被执行人褚利民,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垦利县胜坨镇褚家村村民,住。被执行人杨江海,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垦利县胜坨镇褚家村村民,住。被执行人王敬,女,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胶州市东沙河镇小吕山村村民,现住址。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炳国、王隐洲、褚利民、杨江海、王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89968.40元、按月利率11.8275‰支付2008年3月2日至2009年3月1日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7.74125‰支付自2009年3月2日至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房产、车辆等财产,扣划被执行人褚利民银行存款191857.72元后,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已被本案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利息70148.94元,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