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武汉天之娇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天之娇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53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天之娇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乌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汉施路39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3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天之娇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04486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650元,执行费5967元。在执行过程中,因(2017)鄂0116执53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与(2017)鄂0116执恢26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案件的执行,特将(2017)鄂0116执537号案件合并至(2017)鄂0116执恢260号案件中执行,故对(2017)鄂0116执537号案件应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鄂0116执537号执行案件合并至(2017)鄂0116执恢260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53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建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 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