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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3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施光雄、高学芬与施光斗、杨会、施学英、施学英、施建国、施建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光雄,高学芬,施光斗,杨会,施学英,施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3执112号申请执行人施光雄,男,汉族,1958年4月24日生,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高学芬,女,汉族,1959年11月4日生,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施光斗,男,汉族,1957年4月4日生,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杨会,女,汉族,1957年4月1日生,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施学英,女,汉族,1978年3月14日生,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施建国,男,汉族,1972年12月3日生,云南省牟定县人。本院在执行施光雄、高学芬与施光斗、杨会、施学英、施建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施光斗、杨会、施学英、施建国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3执11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应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丽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