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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77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彭秀与沈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秀,沈朝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777号之三原告彭秀,女,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蔡千年,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沈朝阳,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秀诉被告沈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秀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彭秀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彭秀负担。审 判 长  熊浩海人民陪审员  黄 涛人民陪审员  刘勇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 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