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77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彭秀与沈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秀,沈朝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777号之三原告彭秀,女,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蔡千年,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沈朝阳,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秀诉被告沈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秀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彭秀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彭秀负担。审 判 长 熊浩海人民陪审员 黄 涛人民陪审员 刘勇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 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