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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4刑初123号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下检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青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6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车牌号鄂B×××××号的两轮摩托车沿大广高速连接线(连接大广高速路与10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车行至下陆文武汽修厂门前路段时与中间隔离带花坛发生碰撞,致使其受伤昏迷,车辆受损。后经路人报警,被告人陈某被120急救车送至医院治疗。公安交警部门民警赶至医院安排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陈某的血液。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陈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5.04mg/lOOml。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大冶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对被告人陈某进行社区调查,建议对被告人陈某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事件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出院记录等书证;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黄石市联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载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光碟二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大冶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陈某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彭 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雪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