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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0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王士兴、刘波、张义、尉洪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王士兴,刘波,张义,尉洪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26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代表人:王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士兴,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刘波,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张义,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尉洪泉,男,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王士兴、刘波、张义、尉洪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汤德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