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3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韩桂凤与陈兆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桂凤,陈兆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3762号原告:韩桂凤,女,1958年1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仁春、彭润民,盐城市亭湖区新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兆华,男,1973年1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联通大厦16楼。主要负责人:黄伯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进,男,该公司员工。原告韩桂凤与被告陈兆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韩桂凤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桂凤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桂凤撤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韩桂凤负担。审判员 王跃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