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满与杜君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满,杜君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2408号原告杨满,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7XX****XX。被告杜君坡,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7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满与被告杜君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杨满负担。审 判 长 刘中如人民陪审员 王海涛人民陪审员 李 绍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