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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满与杜君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满,杜君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2408号原告杨满,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7XX****XX。被告杜君坡,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7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满与被告杜君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杨满负担。审 判 长 刘中如人民陪审员 王海涛人民陪审员 李   绍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