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祝樟树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樟树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802执1277号被罚款人:祝樟树倪,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泉生与被执行人祝樟树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祝樟树倪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祝樟树倪罚款100元,限于2017年8月19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