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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6民辖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潍坊润农化学有限公司、湖北绿色家园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润农化学有限公司,湖北绿色家园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民辖终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润农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程如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绿色家园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国家高新区新材料产业园仙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杨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潍坊润农化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绿色家园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167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潍坊润农化学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双方对管辖权约定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在金钱给付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请求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1678号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湖北绿色家园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且湖北绿色家园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润农化学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为“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则提交各自所在地法院裁决。”该协议条款表明,双方就管辖协议约定了两个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被告的上述管辖约定明确、具体、合法,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湖北绿色家园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纠纷按照合同约定选择向其公司所在地法院即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起诉,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关于潍坊润农化学有限公司上诉提出,本案合同双方约定的管辖无效,应依照《意见》的相关规定确定本案管辖权,因该《意见》已经被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所取代而不再适用,故潍坊润农化学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少华审判员  伍新明审判员  王兴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