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石俊福、石心柔、姜侯山、李春兰申请执行尚志市苇林成友木制品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俊福,石心柔,姜侯山,李春兰,尚志市苇林成友木制品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石俊福,男,1971年8月3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苇河镇。申请执行人石心柔,女,1998年10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苇河镇。申请人姜侯山,男,1930年6月11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尚志市苇河镇。申请人李春兰,女,1940年6月14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尚志市苇河镇。被执行人尚志市苇林成友木制品加工厂。法定代表人王广成。尚志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16)黑0183民初字198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字19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立即执行。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