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8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世明、赵红军、张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世明,赵红军,张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7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西大街19号;法定代表人王鸿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晓忠,柿沟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世明,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赵红军,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被执行人张晓明,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执行担保人兰亚杰,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世明、赵红军、张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陕0328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世明归还借款本金199000元,利息97673.91元(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并承担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约定月利率9.7‰计算),承担诉讼费3020元;被执行人赵红军、张晓明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世明、赵红军、张晓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并负担执行费4350元。被执行人赵红军、张晓明申请实际用款人兰亚杰承担偿还义务,兰亚杰承认系该笔借款的实际使用人,自愿作为执行担保人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后执行担保人兰亚杰交付案件款50000元,剩余案件款经当事人和解,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执行人担保人兰亚杰从2018年1月开始,每月28日前履行2000元,借款本金履行清结后再偿还利息,直至案件履行清结为止。二、如执行担保人兰亚杰不能按照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履行期限偿还借款,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世明、张晓明强制执行,执行担保人兰亚杰对此承担担保责任。执行到位的5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双方均同意按照和解协议继续履行,并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8执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张维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智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