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财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冀晖与黄文护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冀晖,黄文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财保97号申请人:杨冀晖,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高阳县,。被申请人:黄文护,男,1959年5月5日出生,住高阳县,。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电动三轮车(价值1780元部分)予以查封。申请人杨冀晖以现金178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文护的电动三轮车一辆,期限至2018年8月17日。案件申请费38元,由申请人杨冀晖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巧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