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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李某、赵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李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王某,男,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李某,女,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赵某某,男,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王某、李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除有工资被冻结暂时未提取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目前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玉敏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安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