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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6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靖钧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与上海阳璇水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靖钧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上海阳璇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民初6918号原告:上海靖钧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周久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吉,男。被告:上海阳璇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童留妹,负责人。原告上海靖钧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阳璇水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波独任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阳璇水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靖钧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付模具款38,599.4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5日、5月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定作合同》,被告向原告订购模具,合计总价63,481元。约定合同签订后,付款40%,模具由原告负责送货,产品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付清余款。交货期为预付款到账且图纸确认后20天之内。合同签订后,原告分批于2016年3月、6月向被告交付了模具。原告就全部价款,向被告开具总金额为63,48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被告收到模具及发票后,仅付款24,881.60元,余款拖欠未付。原告催讨价款时发现被告公司停业,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故涉诉。被告上海阳璇水务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也未提供证据。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确认原告提交的合同、送货单、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的真实性,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模具及发票,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被告上海阳璇水务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被告放弃其答辩及质证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阳璇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靖钧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38,599.4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5元,由被告上海阳璇水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 伟审 判 员  张 波人民陪审员  黄坤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屠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