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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苏仁财、黄福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仁财,黄福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闽0205执2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仁财,男,汉族,1954年2月16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黄福友,男,汉族,1977年6月23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苏仁财与被执行人黄福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闽02民终2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苏仁财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借款本金1708262.23元及相应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信息,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名下查无房产、车辆,亦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苏仁财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靖峰审判员  黄振源审判员  杨志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朝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