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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执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明山、孙桂芬、郭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明山,孙桂芬,郭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371号申请人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振华街西首。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徐明山,男,198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孙桂芬,女,197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郭树波,男,198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审理申请人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明山、孙桂芬、郭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明山、孙桂芬、郭树波银行存款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自有资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明山、孙桂芬、郭树波银行存款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620元,申请人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