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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田卓雅、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卓雅,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30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卓雅,女,汉族,1953年3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建一,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田卓雅因与被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卓雅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田卓雅未曾主XX安银行指使他人绑架田卓雅,田卓雅陈述其曾被平安银行员工家属绑架是为了说明田卓雅要求平安银行支付一年一元的补偿款是为了得到公理和尊重。(二)根据二审判决,平安银行应当向田卓雅提供承诺书复印件。可见,平安银行此前拒绝向田卓雅提供承诺书复印件是错误的,应向田卓雅承担身体和精神的损害赔偿责任。且在本案执行阶段,平安银行向田卓雅提供的承诺书经修改和删除,并非真实版本,平安银行的行为是错上加错。(三)根据国家政策,田卓雅自2008年即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由于平安银行的过错,田卓雅一直未能享受上述待遇,平安银行为此应向田卓雅进行赔偿。(四)平安银行态度冷漠、傲慢、强硬,拖延解决田卓雅的合理诉求,造成田卓雅8年的精神和身体伤害,故应向田卓雅支付8元的精神和身体伤害补偿。(五)田卓雅本人撰写的十几万字的材料以及田卓雅两次的住院报销证明,足以说明田卓雅受到了精神和身体的严重伤害,田卓要主张8元的精神和身体伤害补偿依据充分。据此,请求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为健康权纠纷。根据案涉承诺书的内容,田卓雅与平安银行之间的所有争议已经解决,平安银行同意向田卓雅一次性支付补偿款,田卓雅不得再就有关问题对平安银行提出诉讼。现田卓雅主XX安银行在处理其社保及独生子女奖励时长期拖延、态度冷漠,致使其身体和精神受到损害,要求平安银行对其进行赔偿。但本案中,田卓雅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二审法院未支持其赔偿诉请,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田卓雅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卓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戴佛明审判员  黄秋生审判员  陈志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冰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