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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曹继杰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继杰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557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继杰,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迎军、李昊隆,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继杰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邢伟、检察员徐亚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继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曹继杰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乡宋继鲁村开办一家曹家诊所,在被告人曹继杰非法行医期间,被商丘市梁园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二次。上述事实,被告人曹继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供述,并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案卷材料、诊所照片、扣押清单、现场提取的诊所处方、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证人曹某、马某证言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继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设诊所,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曾获取全科医师资格证,具备医学知识,未造成损害后果,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具有坦白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单处罚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继杰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