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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与姜国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姜国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73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住所吉林省舒兰市。负责人:刘东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男,该行职工。被告:姜国芬,女,1957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诉被告姜国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姜国芬的起诉。审判员  关长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凤 来源:百度搜索“”